附註 2: 根據披露權益條例,吳振昌先生及吳振宗先生均被視作擁有其配偶所持之本公司附屬公司台灣松鄴國際有限公司上 述已發行股本之權益。 附註 3: 根據披露權益條例,楊志傑先生被視作擁有上述由其夫人所持之股份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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